到用人单位登记入职的劳动者与在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是两个人,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用人单位与哪个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应依据实际用工的客观事实来确定劳动关系中的主体。
案情简介
王某为替丈夫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某绿化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资料图片)
王某诉称,李某应聘到该绿化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绿化带管理、护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绿化公司发放了工作服、护理工作车。两个月后,李某在工作中被他人驾驶汽车撞倒身亡。王某与绿化公司因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不明确发生争议。
绿化公司辩称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招聘时来报名的是王某,公司将工作服和护理工作车发放给王某,劳动报酬也是打到王某的银行卡上,但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是私自顶替王某从事绿化带管理、护理工作的,公司并不知情。
王某当庭提供了多份证据。其中,公安机关对车祸肇事者的询问笔录显示,李某被撞时身着绿化公司的工作服,驾驶工作车;公安机关询问绿化公司工作人员赵某和部门负责人张某的笔录表明,他们知道当初来应聘登记的是王某,实际上班的是李某。王某还提供了一份自己所在的某物业公司的证明和工资表,其中显示王某一直在该物业公司做保洁工作,一天工作7小时,从未缺勤。
绿化公司未提供王某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李某与绿化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绿化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随后,当地人社部门调查后对李某作出认定为工亡的工伤认定结论。王某及其子女共同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绿化公司支付李某的相关工亡待遇。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分析
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由于绿化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仅凭双方口头主张来判断对错,应依据实际客观事实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绿化公司其他员工及管理人员知道应聘的是王某,而来上班的是李某,且李某被撞时开着绿化公司的工作车,身着工作服,正在提供劳动。这些都表明绿化公司对李某前来上班是知情且默认的,并与李某建立了实质性的用工关系。
从物业公司的证明及工资表可以看出,王某已经有了一份全职工作,无法分身到绿化公司上班。绿化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已经为其提供了劳动,在此前提下绿化公司是没有责任和义务发放工资的。至于绿化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劳动报酬,由于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绿化公司向王某银行卡上发放的工资应当认定为是李某提供了劳动所应获取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李某提供的劳动是绿化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他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也为其发放了工资报酬。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以维护权益: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应杜绝随意用工行为,做好招聘、签订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的衔接和统一管理。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承担应负的用工责任,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