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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自2020年12月24日起在某网约车公司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向王某发放了作为规章制度的《司机手册》,王某签字确认。《司机手册》规定,司机因发生无责事故、次责事故、主责事故、全责事故等原因造成停运,需在公司相关APP司机端选择事故类型,提交交警开出的事故认定书,按制度要求提交事假申请,审核通过后计入考勤系统,不计薪。
2021年1月底,王某驾驶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因车辆需要停运修理一个月,王某按要求在APP司机端登记,公司则根据《司机手册》关于“因车辆事故造成无法工作司机应请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基本工资”的规定,不予计发该期间工资。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公司以《司机手册》有要求进行抗辩,认为王某已签收该手册,理应遵守手册规定,在车辆停运维修期间按事假对待,不应主张工资。
分析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司机在车辆维修期间申请事假,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进一步说,需要分析公司《司机手册》规定的车辆停运期间司机算事假、不计薪的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具体管理实践中,车辆停运维修,造成的损失应正常通过保险等途径弥补;如因司机原因造成停运,也应根据上述法条,通过正常管理途径追责惩戒。事假是属于员工因个人私事无法提供劳动而请的假,不能适用于因没有生产工具无法提供劳动的情形。因此,在车辆维修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司机提供备用车辆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等,为司机提供劳动条件,保障其可以继续提供正常劳动而取得劳动报酬,而不是不管车辆停运维修的具体原因,一律通过《司机手册》之类的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请事假、不计薪,将全部责任和经济风险转移给劳动者,甚至导致劳动者整月没有收入。
因此,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未为王某提供备用营运车辆或其他劳动条件,导致王某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终,仲裁委裁决认为,《司机手册》相关条款与《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相悖,即使员工签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应当计发车辆停运期间王某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