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
孙某系某药店职工。2022年3月初,因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他被隔离。孙某立即向单位说明情况,却被公司以岗位已被人代替、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为由解聘。后经孙某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介入,孙某得以继续工作。
评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药店作出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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