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案情简介
杨某是某机械制造加工公司的一位工段长。某日上班期间,在检查工人加工制作产品工艺时,他发现自己所带的徒弟王某为追求产品数量、多拿计件工资,私自删减部分产品加工流程,影响产品质量。在杨某阻止王某不当操作并要求王某返工时,王某情绪激动,认为杨某不念师徒之情,一怒之下用管钳将杨某的右手臂砸伤。事后,杨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杨某所在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杨某与王某系师徒关系,杨某是被王某打伤,是因师徒私人原因发生口角引起,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经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做了一番解释工作后,公司认可人社部门对杨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未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诸如地震、火灾、厂区房屋倒塌以及因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本案中,杨某所受伤害明显属于第一种情形。在发现徒弟王某为多拿计件工资而不惜损害公司产品质量和信誉的不合理目的时,杨某没有偏袒徒弟,而是及时挺身而出进行制止,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产品质量、维护公司利益,其受到徒弟出于报复的暴力伤害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发,是工作原因。因此,杨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