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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记者从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获悉,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及时申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据介绍,2022年年初,为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河南省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政策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全省大病补充保险账户将限期注销。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工作,省医保中心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在6月30日前按规定申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按照规定,困难群众个人申报报销需符合相应条件,即:2021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在身份维持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且未申报的人员。个人申报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
政策规定,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报销。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
此外,除了困难群众个人申报报销之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也应符合相应规定,具体为:出院时间在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即时结算案件,且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尚未提交申报资料的,重点关注2021年12月31日结算的异地就医未申报案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供补偿结算申请单以及汇总结算申请单。
省医保中心明确要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限为2023年6月30日前,报销地点为参保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服务窗口。
(正观新闻记者 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