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质押权转让的意思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的规定。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此外,法律规定当中还有一种责任转质的情形,虽然同为转质,但是不同的是前者在转让质物的时候已经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后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二、质押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质押权的设立条件
质押权的设立条件如下:
1.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质押权的动产或者权利;
3.以动产出质的,应交付质押物;
4.以权力出质的,应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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