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利息税是哪年?为什么不收利息税了?

找法网
2023-05-16 14:55:21

国家于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以存款、垫款和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业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

事实上,利息税并非新鲜事,1999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恢复征收自1959年暂停的利息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决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停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521
热点新闻

深圳热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2 SZONLINE(SZON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邮箱:56 26 623@qq.com

粤ICP备18025786号-54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