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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商铺进行外卖销售时会找外卖平台,推广代运营来提升营业额,但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不少。一些商家往往轻信销售承诺,导致花钱打了水漂,还耽误发展商机。近日,麻章区某商家就因为外卖推广代运营服务问题而将对方告到法院,但被法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商家在选择代运营服务时要擦亮眼睛,不仅需详细了解公司的行业口碑、以往店铺案例,以及运营团队的人员、专业度等,还需通过网络平台指定的官方渠道选择服务,这样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地维权。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原告麻章区某餐厅的经营者杨某通过网络平台咨询代运营联系上“代运营大神”(昵称),后对方以“大神”为昵称用社交软件添加了杨某。双方达成合作意愿后,杨某按照“大神”的指示,在其指定的网络链接下单支付3588元,并在社交软件上与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外卖代运营合作协议,合同甲方系杨某,乙方系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约定杨某委托该公司代理运营原告公司的外卖,承诺在合作周期内将原告单量提升至每月2200单,如未达到可免费延期至达到为止或合同到期后申请售后。原告提交证据显示,网络平台应其要求披露“代运营大神”(昵称)会员认证真实姓名为陈某,即该案的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陈某工作敷衍,运营不专业,原告不催促推进工作进度,被告陈某则不予理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延期运营服务至达到月销承诺,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能兑现月销承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三倍费用。
法院判决
在诉讼中,原告当庭撤回解除外卖代运营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陈某不属适格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者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应由案外人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麻章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属委托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适格。首先,原告麻章区某餐厅的经营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外卖运营服务专属通道”商品后,即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案外人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合同外卖代运营合作协议。根据在案证据,该协议的签订主体系原告的经营者杨某和案外人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自愿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内容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执行。其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昵称为“大神”的社交软件账号持有人的实名注册信息,亦不能证明添加杨某的昵称为“大神”社交软件账号使用人即是被告本人。再次,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其在网络链接支付的3588元的实际收取人系被告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