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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林为杰、钟丽丽等48人涉黑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以来,被告人林为杰以宗亲、姻亲关系为基础形成宗族势力,纠合不法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林为杰、钟丽丽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在广东省廉江市青平镇、广西博白大坝镇及周边地区实施了绑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动辄聚众打砸,伤害无辜,侵占财产,公然蔑视法律,社会危害性极大,对当地群众形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
2022年9月8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林为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钟丽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案其他4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至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以相应的财产刑;对各被告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审宣判后,林为杰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