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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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与2020年出台的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戳蓝色部分查看详情) 相比,明确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 幼儿园及托班的配建规模和标准,规定“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强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方式,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加强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安全要求等,规定“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
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验收,新《办法》还有哪些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
《办法》规定,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城镇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除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所有,并保持通道独立。
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竣工移交
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盈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等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招生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需求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制定。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