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变更合同太任性 法律后果要承担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2-03-23 10:18:13

案情简介

刘某201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外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21年6月29日,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刘某交流的情况下,在内部办公OA平台上发布通知,对刘某调岗降级降薪,调为普通一线营销员。事后,公司既不与刘某交流沟通,也不分配具体工作事项。刘某不服,两次在OA平台上指出公司调岗是错误的,公司回复称刘某作为公司业务主管,所负责的部门入不敷出、严重亏损,才导致公司高层对其作出调岗决定。刘某对此理由并不认可,公司也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该理由成立。于是,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公司发函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刘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外运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件分析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刘某在2021年6月29日前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岗位,岗位工资也是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级。公司在事先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直接将其降级降薪,并认为调岗是基于刘某的过错,但未能举证。因此,该公司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为了减少劳动者诉累,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刘某经济补偿。

延伸思考

法律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单位内部的程序,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双方签字盖章签字,方能生效。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办公OA平台上直接发布对劳动者的调岗降级通知的做法,不仅有悖合同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而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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