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施某于2018年4月3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该科技公司从事的是第三方收付款业务。施某在职期间,在核心开发部工作,主要负责管理项目进度、风险、质量。
(资料图片)
2021年7月31日,科技公司服务的一家信息公司因投资失利,账户产生问题,导致信息公司顾客无法从该科技公司的收付款平台上及时获得退款。此时,施某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加入信息公司顾客微信群,当看到顾客们情绪激动地商讨如何退款时,施某积极发言,数次鼓动顾客去找科技公司的上级部门,以拉横幅、打电话的方式投诉举报科技公司“拖欠客户结算款”,还提供了投诉举报电话。群内顾客按照施某的办法至科技公司上级部门投诉,导致该科技公司社会声誉严重受损。为及时平息事端,该科技公司不得不垫付退款。
经调查,公司发现了施某的行为,认为施某在顾客群内发表的言论是影响公司声誉的不实、不良、煽动性的言论,其恶意煽动顾客“维权”,误导顾客以不属于该科技公司的过错为事由投诉公司,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有违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亦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的规定,故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施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施某认为,其在微信群内是以普通网友的身份表述群内成员均已知晓的客观事实,非以科技公司员工身份发表言论。让顾客投诉科技公司也只是针对商户资金不到账问题的讨论,并无任何针对科技公司声誉的言论,群内其他成员也未对其言论作出特别的回应,故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依据。
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明确,员工应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爱护公司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商业行为准则》中关于“信息沟通与披露”项中载明:“公司禁止员工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违反社会道德良俗的言论、一切可能影响公司行业声誉的言论”“未经公司批准,员工个人不得在外部会议等公开场合发表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运营、知识经验与核心能力等的演讲和评论”。
仲裁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施某的请求。
焦点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施某在顾客微信群中发表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严重违纪?是否达到了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仲裁委认为,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生产活动均在用人单位的安排及管理下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也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企业自身经营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各种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等,如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施某在微信群内发表过提议顾客投诉、举报、拉横幅来维权的相关言论,内容涉及公司名称、投诉电话、科技公司的上级部门等,导致公司被投诉,不得不先行垫付款项来解决问题。施某身负对科技公司项目进度、风险、质量管控的职责,在明知群内人员面对资金不到账情绪激动的情形下,未以适当的言语安抚情绪,也未及时向科技公司报告相关信息,更未向公司提供积极的解决方案化解因客户财务问题带来的风险,却以煽动性的言语引导顾客采取不恰当的方式讨要款项,直接激化、升级矛盾。施某的这些行为显然有违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的劳动纪律及其应对公司所负有的忠诚、勤勉义务,亦有悖于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维护公司声誉的规定,故仲裁委裁决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当。
延伸思考
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关系,其构建的基础在于诚信、善意和尊重,即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而员工亦应立足岗位,尽责履职,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尽可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信息时代的到来,对公司和员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例如,微信、微博作为新型的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方式,是互联网时代应用最广的服务平台之一,它们的便捷性是众所周知的,但其传播力亦是无法预知的,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力亦是无法掌控的。因此,公司如何运用新型平台提供的便捷有效的途径进行更好的管理、创造更大的价值,员工如何在社交平台上平衡好言论自由和忠诚勤勉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双方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也是仲裁实践中需要面对的新的课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