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泌阳法院大门口,当事人满怀感激地带着一面书有“用真心协调双方关系 用真诚解决企业危机”的锦旗送到泌阳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常文涛手中。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9日,王某某邀请杨某某向A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进行投资,2016年3月28日,杨某某与王某某解除增资扩股协议,2021年9月11日,王某某提出A公司将经营权转给B公司,王某某代表B公司与杨某某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债务转让协议)与还款协议,后因B公司仅偿还部分欠款,对剩余欠款未偿还,杨某某遂向泌阳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泌阳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杨某某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280081.1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1元。
因B公司、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杨某某向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承办法官常文涛接收到该案件后,立即认真进行研判,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一开始,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申请人表示自身等待欠款已久,被执行人则表示并非不愿意偿还欠款,只是公司生产经营自顾不暇,资金周转紧张,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陷入了沉思,如何才能既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呢?于是,承办法官围绕双方的争议和实际困难,多次组织协调,反复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和其他部分费用,被执行人当场偿还53263.86元,剩余部分(双方共同认可为150000元)分期履行。不久后,被执行人积极筹措资金,按时履行了和解协议,该案件顺利执结,被执行人企业也得以继续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涉企案件执行中,泌阳法院时刻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用执行温度换取企业出路,努力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周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