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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还没过户,房主就去世了,既没有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那么购房者的过户手续怎么办?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一起遗产管理人纠纷,依法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靖先生购买了张女士名下一处楼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靖先生一次性交清了房款,一直未办理过户。张女士于2012年12月离世,得知消息的靖先生开始寻找张女士的遗产继承人,希望对方能够配合完成房产过户。然而靖先生通过多方打听和查证,发现张女士无婚姻登记,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及亲属,没有遗产继承人。此后,过户问题成了靖先生的难题。直到2024年,靖先生听朋友说像这种情况可以走诉讼程序,申请指定对方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2024年3月,靖先生尝试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
立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查了解张女士的婚育、亲属情况,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张女士无婚姻登记,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及亲属。结合张女士所在村委证明、生前所在单位证明、户籍地户口注销证明以及靖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房权证等相关证据,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鉴于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对申请人靖先生申请指定张女士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唐河县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唐河县民政局作为张女士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各地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一方面能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遗产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对于实现妥善处置无人继承的遗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案中,购房人靖先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出卖人死亡后过户陷入僵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是新增条文,在本案中有效解决了购房人的过户难题。(供稿: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