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出山法庭成功促使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主动履行。
于某某与刘某某于202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并举行结婚典礼,于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婚约钱款349952元及六金(价值58557元),后两人矛盾渐深,感情破裂,于某某要求刘某某返还彩礼及六金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官张朋伟接到案件后,本着调解先行的原则,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释法明理,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但双方矛盾争议较大,认为对方都有过错,对彩礼返还数额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庭遂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已同居生活的,应酌情返还。本案中,关于彩礼数额,原告依照当地习俗给付被告方的订婚礼金8.8万元,彩礼20万元,离娘费1万元,上下车费用1.2万元,合计311200元,另有六金,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原告父亲交给被告母亲用于待客使用的1万元,原告在举行婚礼当日向被告转账“1314元、5200元”及婚后日常转账2300元、5398元购买手机、1340元购买耳坠等消费支出,不宜作为彩礼认定。结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经历、过错程度、原告给付彩礼数额、孕育子女情况、当地习俗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02280元及六金,原告将被子、电器等陪嫁退还给被告。被告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虽已完结,但矛盾并没有彻底消除,为彻底化解纠纷,达到案结事了,法官张朋伟再次联系当事人为其做判后答疑工作,从情、礼、法多角度为当事人调和,最终,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冯占华 耿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