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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王珞)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浙江跃岭股份(00272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该公司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
该决定表示,经查明,跃岭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16,800万元,占跃岭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4%,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跃岭股份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6.1.3条的规定。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跃岭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跃岭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