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有哪些?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二)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三)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四)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3、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二)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三) 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同时提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判决或裁定中明确有下列情形:
1、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2、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批准手续首先,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其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法定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应提交的保证函;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及流程,对于引进外资和先进的管理技术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因为只有先进的管理理念或先进的科学技术才能带动企业高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