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定向式”赡养父母 老人权益如何保障?

中华网河南
2024-10-24 10:41:53

两兄弟之间按农村俗约定分别赡养双亲,父亲去世后,母亲想住养老院,赡养义务如何承担?出嫁女儿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案件,以案说法明晰了子女们的赡养责任。

现年89岁的王老太与丈夫刘老汉共生育二子二女,刘老汉于2015年去世。刘老汉去世前,长子刘某甲、次子刘某乙协商约定分别赡养母亲、父亲,王老太及其丈夫承包地由刘某甲、刘某乙耕种。刘老汉去世后,王老太先跟随刘某甲生活半年,后独自在养老院生活,每月费用1800元。因四名子女就赡养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老太独自无力支付费用,故将四名子女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四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医疗费、护理费平均分担。

庭审中,四名子女均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认为养老院费用过高,小女儿表示分家时没有给两个女儿分过财产。刘某乙表示父亲生前一直由其赡养,没有向其他兄弟姐妹要过钱,养老院费用较高,自己现在身体也不好,负担能力有限,愿意接母亲回家生活。庭审后,承办法官到原告王老太居住的养老院进行实地调查,王老太表示愿意在养老院继续居住生活。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通过法院实地调查,原告所在的养老中心环境适宜老年人生活,且原告也愿意在该养老院继续居住,故应尊重原告的意愿与选择,四被告应承担原告在养老院的相关费用。结合养老院收费标准、本地生活水平、四被告的经济状况,考虑到刘某乙早期已单独承担了其父的赡养义务,原告及其丈夫承包地分别由两儿子耕种,以及儿子应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农村风俗。故刘某甲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500元,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两个女儿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450元;原告因住院治疗用药产生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分担。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条件。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一、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能因女儿出嫁而免除赡养义务,出嫁女对父母同样具有赡养义务。

二、农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分家协议,约定子女分别赡养父母一方的,该类分家协议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

三、赡养父母应遵循“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的传统价值观,不能违背父母的生活惯和内心意愿,应从有利于父母安享晚年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赡养问题。(供稿: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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