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结婚三天就再也见不到你的人影,不行,这个彩礼你必须全部还给我!”
“为啥我不回去,你心里没点数吗?还不是你疑神疑鬼,对我不信任……”
这是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的现场,当事人丽丽与小王经人介绍认识,因丽丽不同意进行结婚登记,两人按照农村习俗先举行结婚仪式,“三天回门”时,丽丽与朋友外出游玩,回来后拒绝再回到男方家中,小王试图联系丽丽,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小王将丽丽及丽丽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227862.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男方向女方送订婚定亲钱款68000元、结婚礼金88000元、上车费2000元、改口费4000元及“三金”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时间较短,被告丽丽应予以返还。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原告小王与被告丽丽之间存在婚约,88000元钱系丽丽之母接收,其父也在场,且三被告共同生活,婚礼更是由丽丽父母经手操办,故小王要求丽丽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及当时风俗等因素,本院酌定返还彩礼的90%为宜,即14580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费用,经法庭调查,多是二人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男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具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婚姻不是儿戏,本案中,女方本就对这段婚姻抱有抗拒情绪,却因一时冲动选择与男方缔结婚约,男方对女方也没有给予充分的信任与尊重,最终导致这段关系的破裂。这充分说明良好的婚姻关系应建立在爱、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务,不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当关系破裂,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法官应综合考虑短暂同居生活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定返还彩礼,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冯占华 朱可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