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均在某乡镇从事农村丧葬乐队服务,两人系同行,两家相距3公路左右。因平时竞争承揽丧葬业务引发矛盾,双方在外互相诋毁。被告张某遂对原告杨某怀恨在心,为泄私愤,2023年11月12日至2023年12月24日期间,被告张某前后9次于深夜驾驶车辆随身携带锥子,前往原告杨某家门口,将原告停放在门口的两辆箱式货车及一辆农用拖拉机车胎用锥子扎破。后王庄镇派出所对被告张某以故意损毁财物行政拘留十四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修补和更换轮胎款6000元,引起本案诉讼。
五星法庭受理该案后,拨打被告张某电话,接通后,在书记员告知张某原告起诉一事时,张某随即挂断电话,之后电话再也无法接通。后法庭干警多次到被告家,但被告有意躲避,紧闭家门,见不到人。经了解,被告早出晚归,白天基本不在家,因身患疾病,每周需定时到县城某医院治疗。五星法庭干警多方打听后,于晚上七点多到该医院见到被告张某,其对多次扎破原告轮胎一事并无异议,但认为起因是原告在外宣扬被告身患疾病,影响其承接丧葬事宜,故才多次扎破原告车胎,而且现在自己身体有病没钱赔偿原告。看到被告张某态度强硬,不承认错误,一味指责对方的过错,不愿意配合调解,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开庭当日:被告张某及其妻子一同来到法庭,法官和书记员分别对原、被告采取背靠背调解,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被告当庭赔偿原告15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公民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要理智、冷静处理问题,应避免采取不当言行引起恶意竞争,继而采取不当手段引发不良后果。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因同行竞争引发矛盾,被告采取屡次扎破原告车胎的报复方式,最终害人害己,不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还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供稿:范辛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