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今年12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借力税收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助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目前,多地已经出台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确定了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也已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在各方合力推动下加速落地。
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以2016年在全国率先实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河北省为例,8年来,河北省万元GDP用水量由2015年的70.8立方米下降到2023年的42.5立方米,降幅达40%;地下水开采量由134亿立方米下降到75亿立方米,降幅达44%。2023年底,河北省超采区深层、浅层地下水位比2019年底分别回升9.67米、3.72米。
“平稳转换”是此次改革的一大特点。通过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水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相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此次改革强化分类调控,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比如,从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来看,北京、天津是4元/立方米;山西、内蒙古是2元/立方米;江苏、浙江、广东、云南等地为0.5元/立方米。此外,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以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项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方要进一步增强协同联动,形成抓落实的合力。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让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促进政策效能充分释放。同时,做好跟踪分析,及时评估试点效果,吸收合理意见建议,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