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速递:店名叫“四姐”遭索赔50万,碰瓷者过分了

狐度
2026-04-10 09:39:14

文丨布丁


(相关资料图)

卤菜店店名中有“四姐”,竟遭50万元天价索赔?

据封面新闻,成都高新区某主卖手撕兔的卤菜店,因店名叫“四姐手撕兔”,被扬州某餐饮公司起诉侵权,理由是“四姐”侵犯了该公司的“四姐”注册商标权,索赔50万。今年年初,成都高新法院一审判决“四姐手撕兔”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了对方的诉求。

尽管案子落锤已有数月,卤菜店店主刘四姐仍觉得有些委屈。她10年前开始卖卤菜和手撕兔,从一个小摊,发展到了一个正式门面,再后来开了几家分店,生意越做越红火。她在2017年注册了“四姐手撕兔”商标,原因很简单——在一家六姊妹中排行老四,街坊邻居都叫她“四姐”。却怎么也没想到,这个称呼冠上卤菜店店名后,竟会被告侵权。虽说法院没判赔钱,但她为应对官司付出的时间精力,没有谁弥补。

扬州某餐饮公司起诉刘四姐,理由是,2016年,他们从重庆一位经营火锅的商家那,取得三枚“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别对应第30类“方便食品”、第35类“广告销售”及第43类“餐饮住宿”。该公司认为,“四姐手撕兔”大量使用了“四姐”字样,侵犯了其“四姐”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便不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旁人也觉得这公司是没事找事。像“四姐”这类口语化称呼,在国内非常普遍,比如“张记”“王哥”“老李”等。在川渝地区,叫“X哥”“X姐”更是常见——仅仅因为先注册了商标,就不准其他人用,哪有这样的道理。

根据《商标法》,商标需具备“显著特征”才能受到强保护。法院也是据此认为,“四姐”这类标识的弱显著性,决定其不宜取得过宽的保护范围。

还有一个关键点是,“四姐手撕兔”和“四姐火锅店”的经营方式完全不同,前者卖的是现场制作的卤味,消费者主要是买了打包带走,后者则需要提供特定就餐环境和服务人员等,供消费者即刻食用。简单说,“四姐手撕兔”和“四姐火锅店”,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一般人不会认为两者是一家。

评论区有人问,如果刘四姐经营的也是餐馆,两者业态相似,官司是不是就打不赢了?这就要提另一个案例。

2021年,上海某餐饮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告上法庭。理由是,其早就注册了“青花椒”这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成都市中院一审判决火锅店侵权,赔偿3万元。被告上诉后,四川省高院认为,“青花椒”是火锅店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判决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这起案件被写入2022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报告明确指出,“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尽管这些案子明确了商标权的边界,可“碰瓷式维权”还是时不时发生,非常消耗小商家的时间和精力,轻则影响正常经营,重则被迫改名甚至歇业。还有商家为了息事宁人,选择赔钱了事。而对所谓的商标权利人而言,败诉最多赔个律师费,但只要多囤商标广撒网,就能拿到不少“和解费”,若能赢下官司,就更赚了。

这类“商标流氓”不断出现,除了代价低,还有一个关键原因是,我国在注册商标方面的程序比较简单。这么做的本意是降低成本、优化服务并鼓励创新,没想到被一些有心之人钻了空子。有关部门在审核商标时,可以适当加强审核力度,将一些碰瓷商标拦在门外。

将防线前移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让恶意索赔者付出更高代价。

现行商标法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新一轮商标法修订草案规定,除了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了赔偿被告商家的损失,若能对滥诉者施加惩罚性赔偿,比如律师费的10倍,或者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等,相信更能让他们知难而退。不然,可能仍会有人莫名其妙陷入侵权纠纷,影响营商环境,对司法资源也是一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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