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60条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是什么?

太原热线
2023-04-26 10:17:54

民事诉讼法260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是什么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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