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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系某物流公司仓库负责调度车辆人员,被告李某系某饮料公司办事处业务代表,双方因工作而结识。被告李某要求原告张某派车送货给客户,他负责收款后第二天通过收款二维码支付给某物流公司,但是这笔货款被告李某最终少支付了8100元。为了补上少交货款,经双方商议,被告向原告借款8100元。2024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第二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8100 元。后原告以被告于 2024年1月11日及1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8100 元,2014年1月12日的借款8100元已通过微信转账归还,2024年1月11日的现金借款 8100元未归还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本案的承办法官丁恒众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条所述的8100元和借条出具第二日原告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李某的8100元是否是同一笔款项。被告辩称,“2014年1月11日晚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上面说的是现金付款,但原告说身上没带那么多现金,未给付被告现金8100元,第二天,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8100元。2024年1月15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将8100元还给原告,且转完账的同时让原告把借条撕了,原告虽同意撕毁但是并没有撕毁借条,并以该借条起诉。被告已经把钱还给原告了,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转账记录,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依法认定被告的抗辩意见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滥用民事权利则是法律禁止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任何公民、企业、组织均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坚持诚信诉讼,节约司法资源,不滥用诉讼权利。若无正当理由,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将受到法律严惩。(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