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法院:借他人名义买车,靠谱吗?
因为没有暂住证、限购、征信等原因,有的人无法购置车辆,便打起了利用亲朋好友名义买车的主意,“钱我来付,名字写你的。”双方皆大欢喜。殊不知,“双赢”的背后暗藏着许多风险。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借名买车”引发的物权纠纷,为社会大众敲响了“借名买卖不靠谱”的警钟。
张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张某欲购买车辆一台,因没有办理暂住证,无法将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遂与被告李某协商,以李某名义购买车辆,并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张某每月向李某支付月供,由李某负责偿还贷款,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后因车辆多次违章,交警队将李某驾驶证扣留。2023年7月,李某重新配置案涉车辆钥匙,替原告张某缴纳在使用期间的29次违章,同时将案涉车辆解除抵押并转移登记在其丈夫王某名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王某返还车辆,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如果李某不能够履行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166600元。同时,李某、王某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为其垫支的车辆贷款53990元及违章罚款5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借用被告李某名义买车并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借名买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对于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不是登记而是交付。本案中,虽然李某是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车辆实际由张某出资并占有使用,二人在购车时有借名买车的合意。故李某不实际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案涉车辆依法应归张某所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王某将车辆返还给张某,并协助张某办理过户登记。张某返还李某、王某垫支款53990元及违章罚款5850元。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则暗藏巨大隐患。除本案中出现的所有权争议外,还极易引发登记购车人个人信用问题、实际购车人与登记购车人的占有问题、车辆买卖转移登记时发生的权利纠纷,也可能出现车辆被视为被借名方的财产而被相关部门查封、扣押,被借名方也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涉诉主体,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
同时,很多人认为签订借名购车协议可以避免上述风险。但在实践中,借名购车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法保护意义上的物,因此是不可以作价买卖的。因借名买车违反了相关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审判实践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
因此,广大市民朋友应尽量避免发生借名买车、借名买房等借名买卖行为,防止发生各种意料之外的纠纷,避免自己陷入法律风险之中。(供稿:陈金波 齐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