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区法院:游戏主播离职,公会索赔高额违约金是否支持?
在网络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下,众多热门话题不断涌现,各类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其中主播与直播公会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常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若主播和直播公会签订竞业限制条款,那么主播离职后,直播公会是否有权要求其支付高额赔偿金?主播又是否受到竞业限制原则的约束?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直播平台第三方直播公会,因网红主播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主播另开小号 被索赔14万
2023年9月,王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一份《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在该公司旗下的直播公会进行游戏直播,并且该直播公会将按照约定每月向王某支付工资。同年12月,王某单方终止直播活动,直播公司多次与王某沟通是否继续进行直播,王某始终不予答复。随后,直播公司发现王某在该直播平台另注册“小号”进行直播,根据《直播合作协议》条款,王某在终止合作以后,五年内不能从事相关游戏直播行业,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方需承担以双方合作期间单场四小时直播最高收入乘九十场次的违约责任。直播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4万元。王某得知被诉后,以公司拖欠扣押工资4000余元为由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所签订《直播合作协议》无效,并支付拖欠工资4000余元。
为维护双方权益 法院组织调解
竞业限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保障企业权益,同时尊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若企业设定巨额违约金,可能存在违反公平的情形,也可能因过分加重一方责任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主播跳槽对公司产生一定损失,本着维护企业正当竞争利益、避免过度限制劳动者职业发展的原则,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深入了解双方真实诉求。该公司要求王某支付高额赔偿金,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平台惩戒机制的权威性,对公会其他主播起到警示作用,防止更多“携粉丝跳槽”事件发生。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解除《直播合作协议》;王某立即停止使用“小号”与该游戏相关的直播,限制期限为一年,若违反上述约定王某赔偿原告公司违约金40000元;王某当庭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5000元。
【法官提醒】
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直播行业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商业利益,更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直播公会应考虑行业特点,综合合同履行、实际收益、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情况,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竞业限制期限,避免条款过于严苛引起争议,同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减少纠纷。对于主播来说,签约是职业生涯的关键一步,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与义务,切勿盲目签约,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供稿:李靖玥 马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