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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为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MAH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疫 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会稿截止日期2022年12月9日。建议MAH提前按照该清单进行自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切实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一、MAH关键人员的范围?
1) 2010年中国现行版GMP关于关键人员的界定:药品生产企业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二十条)。
2)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关键人员的界定: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登记手续。疫 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情况(第四十五条)。
3)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关键人员的界定:
【关键人员要求】:持有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以上关键岗位人员应为企业全职人员,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企业负责人的界定】: 本规定中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二、新规对MAH关键人员有哪些特殊要求?
参考文献
[1] www.nm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