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在现行制度框架下,监管部门不断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完善并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要求,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今年上半年相关政策的顺延,《规定》适用于此前《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2022〕第4号(简称“4号文”)之下,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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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4号文发布时,人民银行便提及,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该要求,及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因此,近期的《规定》本身也是对4号文后续政策安排的落实。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11月25日,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40.76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规模较年初增加10.44万亿元。截至10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38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2.7%。目前共有1063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524家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入市,774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35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
业内观点称,接连落地的政策与细则,有利于健全债市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同时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建立“汇率中性”理念 为境外机构增加交易对手方
总体来看,《规定》主要统一了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跨境的管理,在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对业务登记、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套保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具体措施的推进细节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规定》统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和汇兑、统计监测等管理规则。同时明确主权类机构外汇管理要求,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的主权类机构投资者,应在银行办理登记。
在资金支出方面,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资本市场及证券服务联席总监张劲秋对新华财经解释称:“此条规定与此前各项规定保持一致。此前合格境外投资者也可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并可按规定将资金进行双向划转。随着多渠道投资的开放,今年6月30日起,境外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在交易所市场直接开户进行相关投资。该双向划转主要为境外投资者进行多渠道投资的资金管理提供了便利。”
其次,《规定》完善了即期结售汇管理,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结算代理人以外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办理。
具体要求是,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以及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都可以选择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对于该项措施,中金固收分析师东旭表示:“此举增大了境外机构选择的范围,使得竞争机制更为完善,有助于境外投资者获得更好的套保价格,从而更好地建立汇率中性的理念。”
第三点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优化了外汇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扩大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套保渠道,并取消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据张劲秋介绍,目前法规允许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使用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工具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和货币掉期。
“汇丰一直以来积极运用外汇管理经验,为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外国央行等在内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支持,协助他们更好地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张劲秋称。
回顾历史规定可以看到,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但在本次《规定》当中,取消了柜台交易的对手方数量限制。
东旭认为:“这有助于境外机构增加交易对手方,加大交易对手方之间的价格竞争,同时也要求外汇衍生品交易时需遵循实需原则,意在遏制相关投机行为,有助于提高汇率市场的稳定性。”
张劲秋还指出:“外资使用的套保工具主要集中在外汇远期和掉期。今年全球汇率市场波动加大,这使得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人民币外汇套保的需求增强。目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或离岸市场均可通过套保来管理其中国债券投资相关的人民币外汇敞口,且此次新规进一步取消了关于对手方数量的限制,相信可以进一步满足外资对于交易‘最优化执行’的期待。”
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 鼓励外资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另外一方面值得关注的内容,是优化汇出入币种匹配管理,提升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资金汇出便利性,鼓励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规定》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同时《规定》还提及,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张劲秋指出:“比例从此前的1.1倍上调至1.2倍,进一步放宽了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投资汇出时的限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利好政策。预计这将促进境外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他们在中国内地市场的投资。”
东旭则认为:“《规定》依旧是强调实需原则,遏制投机性行为,此举的初衷为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而非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汇率中投机。《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坚持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决心,进一步从外汇管理方面提高了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的便利性。”
近年来,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境外投资者已经可以通过全球通(CIBM Direct),债券通(Bond Connect)以及QFII多种方式投资国内债券市场。开放不仅体现在在现券市场,外资也可以通过IRS,CCS,FRA等方式进行衍生品投资增厚收益或者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在额度方面,北向的额度也逐步被打开。
在对跨境收付的管理方面,《规定》还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张劲秋对新华财经表示:“根据我们的观察,我们目前所服务的大多数境外机构投资者都通过CIPS进行人民币跨境收付,少部分的集团内部跨境收付通过SWIFT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的人民币收付也均使用CIPS。”
“相比SWIFT,CIPS可以提供平台集中管理等功能,查询也更为便捷。用户能够通过登录CIPS平台详细查询付款发起方等信息,也可以通过CIPS对有疑问的款项向其他行发起查询,而SWFIT则更依赖信息本身。”张劲秋称。
一位券商外资业务负责人对新华财经表示:“(今日)举措的亮点在于减少外资汇出资金规模限制、为境内市场交易增加便利手段,不过,在‘感叹’对外开放举措推进的同时,最直接获利的将是外资代理行的业务开展。”
富达国际固定收益基金经理成皓对新华财经表示:“针对债券市场开放,我们一直积极与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证监会、各大交易所、资管协会等市场监管部门与主体保持交流,参与了多次对外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需求的调研。”
“市场主体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投资品种的扩大、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以及境内外投研互动等方面。作为外资债券投资人,我们更期待能在不远的将来看到国债期货的开放。”成皓称。
德意志银行中国债务资本市场主管方中睿也对新华财经表示:“外国投资者不断迎来政策利好,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境外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和投资者类型的多元化,相信丰富的发行人信用类型、策略多元的投资者群体和更加活跃的二级市场将是推动中国境内信用债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
展望未来境内债市对外资的吸引力,东旭表示:“2023年海外包括流动性收紧等潜在扰动风险会边际降温,甚至不排除欧美等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的可能,全球利率可能会迎来转向下行,推动固收类资产需求走高,而在中国债券已经逐步纳入到全球主要债券指数的当下,境外资金回流的体量也比较值得期待。”
除海外风险扰动可能边际减弱外,近期中国债券收益率调整后,性价比优势有所提升,而从目前宏观大逻辑看,在货币政策仍需维持一定宽松托底经济等背景下,收益率进一步大幅上行的风险有限,2023年中国债券市场仍存结构性牛市机会。
对此,东旭进一步表示:“对境外机构而言,在近期人民币汇率平稳、海外政策收紧担忧有所放缓的背景下,逢低适度建仓布局中国债券市场可能也是较优策略之一。相对应的,我们认为年底乃至明年,境外资金的潜在回流也会在需求端支撑中国债券表现,收益率仍存下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