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旨在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工作目标。《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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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防范化解各类灾害与风险对农业生产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业内认为,规范农业保险活动,特别是精算定价对于农业保险来说十分重要,这将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农业保险平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同时,新规也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科学精算定价意义重大
从费率构成来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厘定农业保险费率,应当符合非寿险精算原理,严格遵循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从费率回溯和纠偏方面,《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对于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限于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适时更新测算农业保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
梳理可见,针对农业保险产品保额设定不科学、费率厘定不精准的弊端,2023年1月,中保协还印发了《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为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提供详细指导。为更好控制农险业务综合费用率,充分让利于民,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而此前几年,农业保险的综合费用率一度稳定在 23%左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认为,《规定》对农业保险的费率构成、费率回溯和纠偏、准备金的评估等关键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农业保险精算中的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的规范非常明确,规定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和其他农业保险产品的浮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精算规则明晰,有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表示,农业保险从1982年试验以来,特别是2007年试验和全面推行农业保险以来,一直没有“农业保险精算规则”,产品定价权主要在经营机构,经营机构主要执行的是根据一般财产保险的精算规则。“各级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因为没有科学定价标准,也会就精算定价产生博弈,讨价还价。”庹国柱说,因此,规范农业保险活动,特别是精算定价就显得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政部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保本微利’规定,并规定综合费用率不超过20%。这里的20%就是银保监会文件所说的‘附加费率’,即保险公司赔付率可以是‘目标赔付率’。”庹国柱说,但仅有财政部的规定还不行。精算还涉及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就需要监管部门来确定和公布。公布之后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实施。
“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保额的提升和高保障产品试点范围的扩大,保额设定不科学、费率厘定不精准的弊端和问题更加凸显。新规的出台对加快农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费率不精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风险和责任的不匹配,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并引发逆选择问题。”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业内建议加大“农业保险+”服务供给力度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高度重视农险业务,正通过边鼓励、边规范的思路推动行业主体走高质量经营道路。2004年至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20年以“三农”为主题,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我国农业发展,相应的,保险机构也在积极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模式的创新,为农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规模达1192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24.90%,提供风险保障超过5万亿元。
业内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峭看来,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后,所面临的农业风险环境会发生改变,其生产经营行为往往也会发生变化。相对于没有农业保险的情形,短期来说,农业保险灾后损失补偿功能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长期来看,农业保险的收入支持功能会激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投入、改进技术、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从而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竞争力等国家农业政策目标实现发挥不可替代作用。
此外,业内人士建议,要提升农业保险在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中的服务能力就要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整体视角把握农业保险,提供覆盖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的专项保险服务。同时,加大“农业保险+”服务供给力度,推动农业保险与担保、信贷、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