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可出租 助于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中国建设报
2022-03-11 15:00:02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通知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统一通过市级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办理。服务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大数据平台、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此外,住房租赁合同由购房人和承租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定期发布代持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租赁成交信息,引导社会形成稳定预期。

在租金定额收益上,通知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代持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根据区域市场租赁价格和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比例,按照就低原则,综合确定各项目各套型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定额收益。

租金定额收益实施动态调整,新(续)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代持机构按照新标准收取租金定额收益。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每三年代持机构可调整一次租金定额收益。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拟定的住房出租价格低于代持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代持机构可优先租赁住房,并按购房人拟定出租价格及持有产权份额比例,向其支付租金收益。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代持机构同意擅自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欠缴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益的,应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代持机构返还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定额收益。

通知还提出,鼓励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优先面向本区公租房备案家庭和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租。承租家庭优先条件,由服务平台对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验。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的承租人,不得将住房转租。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未经服务平台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互联网信息平台也不得为其发布和代理。除代持机构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为共有产权住房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荆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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