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遗失声明应当写明多少内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名律网
2023-05-06 10:36:38

身份证丢失证明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的丢失情况;该情况属实的承诺;以及证明人或者证明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其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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