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均已按期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10月,张某(男)和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5月,双方在亲朋好友见证下举行了婚礼仪式,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生活中经常有摩擦,张某认为双方不能建立起深厚的感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六万余元。
该案受理后,由于男方张某休假困难,无法到庭,于是承办法官樊浩强多次约见女方李某,并抽出时间在张某休息时间电话询问其真实想法和真正的矛盾源头,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努力将双方心结打开,从情理上解决矛盾。经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均意识到相识不易、相爱更难,即使没有缘分也应该好聚好散。最终,李某同意返还张某彩礼钱30000元,张某也主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双方的纠纷得以化解,案结事了,双方均对法官表示了感谢。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婚姻幸福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始终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着婚姻家庭及婚约彩礼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将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目标,坚持能动司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辖区人民婚姻家庭美满幸福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冯占华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