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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日,小王入职A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3月9日,小王因腿部骨折病休4个月。2023年7月10日,小王回到A公司上班,向公司提出因车间操作工作需长时间站立,自己腿部受伤了,无法从事该工作,请求公司调整工作岗位。A公司则认为小王不愿从事原岗位是不服从工作安排,于7月11日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小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小王对此不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医疗期已满,但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小王的工作年限,其医疗期已满,其不能从事原工作,A公司应另行安排工作,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经过仲裁委释法说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小王的工作年限,其应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同意其病休4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小王回公司上班时属于医疗期已满,他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A公司应另行安排小王工作。若小王仍不能从事新工作,A公司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或者额外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后,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A公司在小王反映不能从事原工作后,没有另行为其安排工作,而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