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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7月21日,徐汇区政府发布关于《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社会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征求意见稿提到,将对聚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元宇宙底层支撑技术的企业进行扶持,助力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攻关,推动企业加快建设 5G/6G、GPU、交互、云化、物联网等元宇宙后端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虚拟主机、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脑机交互等元宇宙终端设备,支持企业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元宇宙场景内容搭建和生产。其中,对开展元宇宙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给予支持。征求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均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的元宇宙相关领域企业及机构。附件:徐汇区关于支持元宇宙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着力强化“新赛道”布局,支持元宇宙与人工智能、文化创意等本区优势特色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徐汇打造技术引领、企业集聚、人才涌流、场景丰富、标准领先、服务优质的元宇宙产业生态,特制定本意见。一、扶持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关系均在徐汇区,信用记录良好的元宇宙相关领域企业及机构。二、扶持范围聚焦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元宇宙底层支撑技术,助力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攻关,推动企业加快建设5G/6G、GPU、交互、云化、物联网等元宇宙后端基础设施,鼓励企业研发生产虚拟主机、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脑机交互等元宇宙终端设备,支持企业在社交消费、教育医疗、文体娱乐、政务管理等领域开展符合法律规定的元宇宙场景内容搭建和生产。三、扶持方式1.对开展元宇宙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在年度研发设备、工具软件、算力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认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给予支持。2.对组织开展移动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智能可穿戴等元宇宙终端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产品取得一定市场份额,经认定,可按产品研发自筹投入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3.对元宇宙内容设计、创制、生产项目以及数字藏品、数字艺术品等相关产品,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创新性、影响力和产业带动力,经认定,可按开发投入自筹资金总额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4.对获得国家、上海市认定的元宇宙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5.对推动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导或参与制定元宇宙细分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助激励;对通过自主研发新获得的元宇宙领域内的国际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经认定,给予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6.对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元宇宙企业,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对区域经济贡献度较大的企业,经综合评价,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综合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依法给予支持。对符合本区元宇宙产业发展导向、推动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的企业,支持申报现代服务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国家、上海相关政策。7.加大元宇宙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支持漕河泾开发区、徐汇滨江、华泾等区域开发建设主体通过提高土地效能、开展城市更新,建设元宇宙产业集聚发展园区,支持元宇宙优质企业开展定制载体建设,打造徐汇元宇宙产业地标。8.对在徐汇区引进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元宇宙峰会、论坛、展会、创新创业大赛、开发者大会等的企业,经认定,可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9.支持元宇宙企业上市,对成功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和境外主板上市的元宇宙相关企业,给予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支持在徐汇注册落地的元宇宙领域产业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经认定,可按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给予一定补贴。10.对企业等相关机构引进的元宇宙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区级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青年英才,并在人才落户、阶段性住房、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四、保障机制1.区科委、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2.区科委、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各投促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科委、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科委、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3.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附则1.扶持对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应在本区继续服务不低于五年,若五年服务期内迁出,则主管部门保留追回资助资金权力。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2.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3.享受本意见扶持的项目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4.在享受本意见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XX月XX日止。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指税务登记)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在本意见施行前享受原政策的各类创新主体,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