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BJJG1395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保荐代表人名称 | 谢正阳、姚文良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21-68826830 |
公司名称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2年 9月 28日 |
上市日期 | 2018年 12月 28日 |
股票简称及代码 | 弘元绿能,603185.SH |
注册资本 | 41,079.7479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号 |
办公地址 | 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15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良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 1月 29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 2月 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