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广告内容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药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有: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二、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药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三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理药品广告 , 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三、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
虚假广告的处罚标准如下:
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