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陈佑先、张旺宝同志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6月30日决定,接受陈佑先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张旺宝同志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陈佑先等同志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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