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门!【新华解读】一文读懂|险企永续债“开闸”在即 “偿二代二期”下资本补充将添新渠道

新华财经
2022-08-15 16:53:40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下称“永续债”)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规定,自9月9日起实施。

早在2021年11月,相关机构就已发布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直至近日,相关核心要素和规定得以确定并落地实施。

“推动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是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化解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人民银行此前表示。


(资料图片)

对于为何有关部门此时落地“补血”渠道?市场观点普遍指出,这与年内开始实施的“偿二代”二期工程有一定关系。“偿二代二期”一季度落地后,险企资本的认可更为严格,会对部分险企形成压力。随着业务发展对资本金的消耗,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近年“吃紧”,亟需补充资本金。永续债具有长期稳定的特征,正是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不二选择。

要素梳理: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

首先,《通知》明确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主体要求与限额管理要求。本次规定针对的是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其次,《通知》规定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赎回和付息限制。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同时,《通知》还取消了外部评级要求。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而此前规定则要求资本补充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备资质的信评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对于取消强制评级要求,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称,强制信用评级被取消意味着限制条件减少,显然更有利于险企通过此渠道来补充资本。同时,取消强制评级能够提升发行效率,对险企而言是有利的。

此外,《通知》还规范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减记、转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触发事件包括: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海通非银研究首席分析师孙婷表示:“本次《通知》的实施将有助于缓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伴随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实施,以及保险市场转型发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通知》的发布有效拓宽了保险公司核心资本补充渠道,有助于丰富保险公司融资手段,缓解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

“稳定性更优,有助于稀释损失” 永续债较资本补充债略胜一筹

保险公司目前发行的债券包括次级定期债务和资本补充债券,两者均属于次级债。回顾官方对险资发行永续债的探索初期,当时的文件细则已经对相关事项做出了基本的要求,与本次落地的核心要素内容基本一致。

历时七年半,从资本补充债券到永续债的实践,官方对险资补充资本的支持更上一个台阶。

最早在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原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在《关于2020年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中表示,将拓展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积极推动出台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关政策。

此后,时间来到2021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此次推进拟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补充核心二级资本,使得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将进一步拓宽。

与此前已经可以发行的普通资本补充债券相比,永续债表现出了“限制少,稳定性好”等方面的优势。从发行主体来看,当时的《征求意见稿》已经规定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永续债。

从期限来看,永续债无固定到期期限,在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的情况下,发行人能在发行5年后主动选择是否赎回永续债,较固定期限的资本补充债而言,稳定性更好。

从资本属性来看,资本补充债用于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仅有助于提高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而发行永续债可以补充核心二级资本,能同时提高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尤其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永续债包含损失吸收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将进行减记或转股,有助于增强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的损失吸收能力。

从偿付顺序来看,根据此前官方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简称“《1号规则》”)的要求,核心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一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核心资本。

此外,据中证鹏元数据显示,2020年为保险资本补充债年度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高峰,2021年发行有所回落。我国第一只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债为2015年7月平安财险发行的“15平安财险”,分年度来看,2020年为年度发行规模与发行数量高峰,共发行21只资本补充债,发行规模达780.0亿元。

“偿二代二期”开始实施 险资资本补充需求凸显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目的是补充附属一级资本以满足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一位险企管理人员对新华财经表示:“目前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手段主要包括股东注资、资本内生以及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但分别存在稀释股权比例、补充周期较长、无法补充核心资本等问题,需要寻求其他工具补充资本。”

2008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此为我国“偿一代”制度体系;而后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督,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相关规则不断“升级”。

2012年3月,原保监会印发《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我国正式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确定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为偿付能力监管三大指标。

2022年一季度起,“偿二代二期”正式实施。据海通证券研报显示,由于对最低资本要求和核心资本认定更为严格,一季度上市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下滑,降幅均超过50pct,二季度已披露偿付能力指标的61家寿险公司和73家财险公司中分别有36家、33家公司出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资本补充需求普遍存在。

不过,也有部分市场声音质疑,保险公司永续债会有哪些投资者来买?业绩普遍不够理想的中小公司发行永续债能够吸引投资者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此前表示,保险公司对永续债期待已久,尤其是一些中小公司型公司,亟需这类长期稳定的资金补充资本。对于机构投资者尤其是长期资金而言,永续债也是获得稳定投资收益的好标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资金都是永续债潜在的长期投资者。

可以说,未来保险公司永续债规模不会太大。王国军表示,保险公司的融资方式应该多元化,如果永续债占资本比例过高,也会聚集一些风险,投资者也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对规模过大的永续债发行保持谨慎。因此,总体而言,永续债对于保险公司资本结构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应该是其重要的资本类型之一。

数据也显示,截至2021年末,有24家主体级别为AA+、13家主体级别为AA的银行已成功发行永续债,未来中小险企也有较多的发行永续债机会。

总体来说,在“偿二代二期”开始实施的背景下,险资资本补充需求凸显,对于此次《通知》的下达,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对新华财经表示:“保险版永续债无疑拓宽了险企补充核心资本的渠道,有助于险企改善偿付能力,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永续债具有融资成本低、审批流程短的特点,加之不会稀释股权,是银行较为青睐的资本补充方式。对于险企来说,或也是一条不错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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