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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提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并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北向互换通”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展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北向互换通”初期可交易品种为利率互换产品。“北向互换通”利率互换的报价、交易及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北向互换通”实行额度管理。“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互换通”业务场景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如何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互换通”业务场景下,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的跨境资金结算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同时,场外结算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互换通”结算专用存款账户(NRA账户),作为极端情况下应急结算安排。NRA账户收支范围包括:“互换通”交易结算资金、因“互换通”交易结算需要在应急情况下所融入资金的本息和费用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
此外,作为“互换通”业务风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将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安排。双方向“互换通”资源池缴纳担保品,该资源池独立于每一中央对手方从各自清算参与者收取和追缴的保证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会员机构的违约损失分摊。上海清算所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场外结算公司名义于境外开立的“互换通”专用账户,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义于境内开立的“互换通”专用人民币/外币账户(其中外币账户的性质为“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专项用于办理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外币资金相关业务),相关账户内资金可豁免跨境债权债务登记及额度管理要求。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计算“互换通”资源池要求,并通过境内外存管银行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金的跨境划转。
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送义务。上海清算所和境内资源池存管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被撤销的交易如涉及双边结算补偿金的,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报送。上海清算所、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原则上“互换通”交易和资源池业务由上海清算所集中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偿金等不经由上海清算所清算的交易或资金收付,由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