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REITs试点工作
央广网北京7月18日消息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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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各市县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所在市县确定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附件)。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人口、产业发展状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县。
同时明确保障对象为: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的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实施意见》还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来筹集房源,可适当采用集中新建、项目配建、租赁补贴等其他方式增加房源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结合人才引进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元化住房租赁需求。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要占到70%以上。利用闲置住房改造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可适当放宽住房建筑面积和户型比例要求。
此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租金应当不超过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场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每年12月底前评估发布一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初次定价和后续调价加强统筹指导,租金涨幅每年不得超过5%,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关于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主要提到了六个方面:
一是盘活闲置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试点先行,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个人提供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筹集改造社会闲置房源,依托政府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活动等建设的安置住房在满足原定保障任务后,可将剩余闲置房源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小区中存量闲置公有住房、周转房,在改造、修缮符合居住条件后可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产权人依据相关规定管理。闲置住房小区改造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在实施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项目上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是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各市县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适当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闲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项目方案,审查通过的,委托住建或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统筹现有经费渠道予以支持。各相关市县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申报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五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住房租赁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和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税收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房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筹集、改造、改建存量闲置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各相关市县政府要加强和金融机构对接工作,定期公布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名单,并将项目相关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
此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引导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